債務清理條例三讀通過,債務人將可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重生
立法院院會於96年6月8日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主要推定該法的立委表示該法是破產法的延伸,屬適用於自然人的破產機制。因清算或更生之程序將會限制債務人之生活、資格、權利,因此該條例採「協商協商前置主義」,即債務人和債權人應先協商,於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的隔天起,超過30天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的隔日起,超過90天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該條例通過後,若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在新臺幣1,200萬元內者,債務人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反之,若債務人債務總額在1,200萬元以上,則債務人仍可向法院聲請清算,但應由法院認定是否准許。於更生程序中,債務人應以清理債務的誠意,提出有履行可能的更生方案。更生程序乃為使債務人盡能力清償債務後,獲得一個重生的機會。因此更生程序只是延長清償期限,債務人仍須返還所積欠之債務。至於無清償能力的債務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清算程序,由法院將債務人的財產分配給債權人。於法院裁定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將可免責及復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適用對象為5年內為從事營業活動的自然人,或平均營業額低於2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營業自然人,才能提出聲請。該條例訂有日出條款,將於總統公告9個月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