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20

未農用之免稅農地,按分割面積補稅

  農地免徵贈與稅,但贈與後五年內不得變更用途,否則仍須補徵贈與稅。針對免徵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於五年的列管期間內,如果有部份未繼續為農業之使用,應如何追徵贈與稅,則成為疑義。

  財政部於93年4月發布解釋令,表示未作農業使用之部分農地業經分割者,於核算追繳稅賦時,僅需就「未作農業使用」之各該筆土地部分補繳贈與稅。惟有關列管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依規定應通知限期恢復農業使用,如所令期限屆滿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始補徵贈與稅,但納稅人得否在被補徵稅款後再主張土地已分割而要求按分割後土地之最小單位「筆」為補稅之核算基礎?並無明確的決定。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日前所發布之解釋令,納稅義務人於補稅「核課處分確定」前,就該未作農業使用部分,如果經依法分割,「做農地使用部份」則仍免徵贈與稅,僅需就未作農業使用之各該「筆」土地補徵贈與稅。

  依上述國稅局與財政部之解釋令之意旨,農地免徵贈與稅,但贈與後五年內不得變更用途,否則仍須補徵贈與稅。若農地贈與後雖未做農地使用,在核課處分確定前,倘該未作農業使用部分,已經依法分割,可就未作農業使用之各該「筆」土地,補徵贈與稅即可,不必就全部贈與的農地均補繳贈與稅。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