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貿易不再重複課營業稅
過去台灣廠商接受國外客戶訂單,交貨時若非將貨物交給國外下單之買家,而係依國外買家之指示,將貨物運往台灣之課稅區域或物流中心,則該國內廠商要開立5%之銷售發票予國外買家,當貨物送至國外買家所指定之國內客戶時,此貨物又將被視為是進口貨物,須再課5%之營業稅。
申言之,關於此類三角貿易,同一筆交易總計要負擔10%之營業稅,為減輕稅賦之負擔,同時適用貨物外銷零稅率之形式要件,國內廠商只得先將貨物運至國外,再由國外轉運回國,國內廠商雖然因此免除其中一道5%之營業稅,惟須負擔兩道運費。
關於三角貿易重複課徵營業稅之問題,包括前惠普電腦董事長何薇玲在內均曾痛陳稅法不合理之處,並直言此係台灣企業出走之主因。
為避免租稅政策影響整體經濟之發展,財政部決定變更原有函釋,同意國內保稅區或課稅區廠商接受國外客戶之訂單,並依客戶之指示將貨戶交給國內之買受人,仍可適用外銷零稅率,不再因貨物未出口而多負擔5%之營業稅,蓋此類交易整體營業稅稅負原本即為零,不能僅因貨物未出口,即多課徵5%之營業稅。
因此依據財政部最新解釋,國內廠商接受國外訂單後,再依國外客戶之指示,將貨物交予科學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等保稅區營業人,雖然貨物並未直接出口,但所運送地點既為保稅區域,且又有收取外匯收入之事實,全程交易只需課徵一道5%營業稅,三角貿易重複課稅之問題終於有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