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01

法律扶助基金會試辦「檢警第1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

  由於犯罪嫌疑人第1次檢警偵訊筆錄常引發爭議,故法律扶助基金會決定試辦「檢警第1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讓涉案者在檢警第1次偵訊時有律師陪同到場,以保障人民之訴訟權益,並確保檢警偵查程序符合法律規定,避免訴訟及社會資源之浪費。

  此一專案,定於民國96年9月17日起試辦一年,初期以強制辯護案件(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案件)且無資力者,以及智能障礙之犯罪嫌疑人為扶助對象。「律師陪同到場」之範圍,則包括:警局第1次偵訊、檢察官複訊、聲押辯護等,惟調查局偵辦案件則暫不包括在內。至於此一專案實施地區,依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古登美表示,目前除了南投、台東、金門、馬祖、澎湖等地,因律師不足,暫不實施「檢警第1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外,全台其他各地都將開始試辦。

  法律扶助基金會表示,律師陪同到場,於警方偵訊犯罪嫌疑人時,若有威脅或誘導式訊問之情形,律師可當場提出異議;若警方以假設語氣訊問,律師亦可制止,並請犯罪嫌疑人無須回答問題。此外,律師可提醒嫌犯罪嫌疑人有緘默權,甚至請求警方調查對犯罪嫌疑人有利之證據。以民國96年3月發生之國道襲警殺人案為例,警方逮捕嫌犯陳榮吉後之首次偵訊,即係因有律師陪同在場,才發現丟槍之警員指認有問題,且被劫車之車主亦表示劫車者非陳榮吉等情形,還陳榮吉清白。法律扶助基金會指出,此一個案,即凸顯犯罪嫌疑人於第一次警方偵訊時,律師陪同到場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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