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29

行政院會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未來將可落實政府對財團法人的管制

  企業財團利用設立基金會逃漏稅或為企業護盤之行為,將因財團法人法之制訂而受到管制。以往對於財團法人之規範多仰賴民法簡略之規定,為了完備財團法人法制環境,有效處理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事項,落實依法行政原則,達成鼓勵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增進民眾福祉的目標,法務部日前擬定財團法人法草案,並經行政院會通過,目前送立法院審議中。

  草案除針對民間財團法人與公設財團法人有不同之組織規定外,為防止企業假借設立財團法人而逃避政府管制,設有諸多防弊機制,包括:禁止財團法人分配盈餘;明定財團法人不得以通牒、詐欺或其他迂迴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運用於捐助人或其他關係人;明定民間財團法人董監事為無給職等規定。草案並設立財團法人資訊公開之機制,要求財團法人每年1月底前及5月底前須分別將當年工作計畫及預算、財務報表及財產清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主動公開捐贈名單清冊、支付之獎助等。

  此外,草案也使用列舉的方式明定財團法人管理財產的方式,包括下列四種:1. 存放金融機構。.購買公債、國庫券、央行儲蓄卷、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3. 購買業務所需之動產、不動產。4. 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其投資總額不得逾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二分之一。本草案經立法院通過施行後,預計將有助於政府對財團法人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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