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05
上市櫃募資、減資審查簡化 有利企業掌握籌資時間
為了便利企業在臺灣資本市場募集資金,金管會公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最新修正案,修正重點在於簡化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之作業、放寬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之退件規定、提高公司債發行品質及簡化相關申報書件等,而其中最重要的變革是縮短企業籌資、減資、上櫃轉上市現金增資案等審查期間。
首先,上市櫃公司對外募資案件,原本申報生效期間需要30個營業日,金管會為了方便企業掌握籌資時程,特別將審查時間縮短為20個營業日,而上市櫃公司減資案件,原有30個營業日的審查時間亦遭到外界諸多抱怨,因此,金管會考量減資案對於股東權益實質上並沒有重大影響,故同時公布減資案件的申報生效期間更大幅縮短為12個營業日。
至於上櫃公司轉上市,或者上市公司轉上櫃等案件,金管會表示,如果因為未達上市、上櫃的股權分散標準,而必須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的案件,將特別比照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件,即申報生效期間將由現行12個營業日,縮短為七個營業日,以加速上市櫃公司股權分散流程。
另外,金管會開始簡化申報內容,以興櫃公司股票初次上市櫃(即所謂IPO)為例,未來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件,將不必再說明「募資計畫」,大幅減輕興櫃公司申報時之負擔。
不過,金管會一方便雖放寬審查期間的等待,但另一方面對於發行公司債管理則轉趨嚴謹,例如過去興櫃公司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金管會並未硬性規定其股票的轉換價格或認股價格,造成過去部分案件的轉換價格遠低於市價及淨值,有圖利特定人或公司之嫌,因此,金管會未來將要求興櫃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其轉換價格或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定價日前一段時間的市場交易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每股淨值,以避免發行可轉換公司債遭市場上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