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05

認購現金增資股票及庫藏股 97年起需認列費用

  為使我國之財務報告與國際揭軌,我國將於民國97年元月1日實施員工認購現金增資及員工庫藏股費用化。近年來外資經常批評台灣認購現金增資股票及庫藏股無需認列費用造成財務報告虛胖情形,屢次使相關議題成為關注焦點。為減輕相關之衝擊,同時有利於外資對國內企業之投資,經濟部、金管會及財政部賦稅屬等相關單位,多次召開會議研商,做成員工認購現金增資及庫藏股轉讓員工費用化之決議。

  根據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6.10.12基秘字第267號「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保留員工認購會計處理疑義」規定,企業之交易對象為員工時,應以給與日權益商品公平價值為基礎,衡量所取得勞務之公平價值。因此企業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保留由公司員工認購之股份,應行量給與日所給與權益商品之公平價值,若無既得期間,則於給與日認列為薪資費用。

  其中所謂的「給與日」,第267號解釋,原則上是指除權基準日決定當日(此時現金增資認購價格及員工認購股數均已確定),但除權基準日需經董事會決議,則為董事會決議日。換言之,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保留10%到15%由員工認購的股份,應使用選擇權評價模式衡量「給與日」所給與權益商品的公平價值,若無既得期間,則在給與日認列為薪資費用。

  而員工庫藏股費用化部分,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基秘字第266號「企業以庫藏股股票轉讓員工之會計處理疑義」中指出,企業依庫藏股票轉讓與員工辦法(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將庫藏股票轉讓與員工以獎籌員工者,無論是否以低於買回成本轉讓,其勞務成本之計算,應於給與日依選擇權評價模式估計,並列為勞務成本費用。也就是,企業將庫藏股轉讓給員工時,應使用選擇評價模式衡量「給與日」所給與權益商品的公平價值,並認列為勞務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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