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通過「僑民及外國人投資條例」草案
為加強吸引僑民及外國人來臺投資、增加投資誘因、降低投資障礙及減少管理,並精簡暨避免規定分歧造成適用上之衝突,行政院於96年10月17日院會上決議通過經濟部擬具之「僑民及外國人投資條例」草案,核轉立法院審議,並移請立法院同時廢止現行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
相較於現行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此次經濟部研擬之「僑民及外國人投資條例」草案,修法之重點如下:
(一) 對於僑民及外國人投資由事前審核制改採事後備查制,只要1..投資未超過一定金額以上之僑外商投資,且持有所投資事業的出資額未超過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或其他事業型態資本總額10%;2.僑民或外國人取得我國公司股份,或對在我國投資公司、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沒有超過一定金額者,都可兼採事後備查制。投資金額則預定以800萬元為事後報備之門檻。
(二) 因應產業發展快速,部分負面表列限制已不合時宜,很多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開放項目,現行法規卻未配合修正,本次草案決定刪除僑外人投資負面表列項目,並回歸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只要未來沒有影響國家安全之虞,都將大幅鬆綁,以鼓勵僑外投資。同時經濟部官員亦表示,未來經濟部仍會彙整各部會資料,公布一份負面表列及限制投資項目清單供各界參考。
(三) 增訂僑外人投資上市櫃及興櫃股票股票違反證券管理規範之罰則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