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12

庫藏股轉讓、現金增資須費用化

  為因應員工分紅費用化、第三十九號公報自明年一月一日起上路實行,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近日發布第二六六、二六七兩號解釋函令,規定公司以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或於現金增資時保留十至十五%供員工認購部分,均必須認列為費用。

  基於第三十九號公報(即「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係依據國際會計準則公報IFRS2所制訂,惟國內許多員工獎酬制度,乃國外罕見之創舉,如:員工分紅、現金增資之員工認股等,故就員工分紅等相關會計處理,在前述IFRS2即未有任何規範。

  為此,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遂今年三月,先行頒佈第五十二號解釋函,規定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會計處理,須作費用化處理。而於今年十月底,又接連發布第二六六、二六七號解釋令,規定公司以庫藏股轉售員工、員工參與現金增資認股,亦必須認列費用。至於費用之估算方式,均必須於給與日依選擇權評價模式估計,而不能直接用市價減員工購買價的內含價值計算。

  至於何謂給與日,會計研究所進一步表示,就庫藏股轉售員工之情形,係指認股基準日之決定日(蓋此際公司擬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價格及數量,均已確定);而就現金增資認股而言,則為除權基準日。若前述認股基準日及除權基準日尚須經董事會決議,而尚未能特定,則給與日即為董事會決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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