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人民幣兌換有關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於97年6月12日三讀修正,明訂在雙邊貨幣清算協定簽訂之前,由中央銀行會同金管會訂定人民幣兌換及管理辦法,以資規範。
依據新修正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8條,金管會將規定攜入人民幣的限額,超過限額的部分,旅客應主動向海關申報,並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於出境時准予攜出。
如果違反規定進行兌換、買賣及交易,人民幣即可沒收,金融機構違反規定者,可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之罰鍰。
由於預期人民幣有供應不足的疑慮,中央銀行可能從供需兩方面加以管制,一是提高銀行開辦人民幣兌換業務的門檻,例如,銀行需擁有1億元以上的人民幣現鈔才能開放兌換;二是限制有實質需求者才可兌換,例如,「在台設籍」或「大陸台商」的身份才可兌換。
最後,人民幣在台灣地區的管理準用管理外匯條例之相關規定,且每筆結售金額超過等值新台幣50萬,就必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