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30
釋字第644號解釋 宣告人團法第2條及第53條前段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97年6月20日做出釋字第644號解釋,宣告人民團體法(下稱「人團法」)第2條「人民團體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條文違憲,理由是條文牴觸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與言論自由,未來政府機關不得禁止主張共產主義或台灣獨立的社團成立。另外,針對人團法第53條前段規定:「社團違反第2條者,主管機關有權不予許可成立的條文。」大法官亦一併宣告違憲。
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文認為,人團法上述規定,已就人民政治上言論內容進行審查,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踰越限制人民自由必要程度,因此認定人團法第2條、第53條文從解釋文公布的當天起失效。解釋理由書進一步指出,言論自由可滿足人民知的權利,是維持民主多元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工具,不管支持共產主義還是分裂國土,都是政治主張的一種,不應立法賦予主管機關言論審查權,否則將限制人民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
針對釋字第644號解釋,內政部亦表示,未來申請備案的政黨,即使以「中國共產黨」或「台灣共產黨」等為名稱,基於保障言論自由等考量,內政部亦不會以名稱問題做為同意與否的條件,惟在成立後,政黨若發生危害民主憲政秩序情形者,則可移送憲法法庭處理,若法庭裁定構成違憲事實,依法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