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侵權 平台業者與侵權者須連帶賠償
針對網路上侵權行為日益猖獗之問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積極參考各國作法,研擬著作權法及相關法案之修正,未來網路服務提供者因使用者不法利用其所提供之服務,侵害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所應負之責任及得主張不負責任之範圍將有法律明文予以釐清。
各界關切之「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第三人利用其設備、服務從事侵權行為時,依法負擔責任之空間」問題,經智財局函詢法務部後,獲得「依既有之民法及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包括民法第28條、第185條、第188條、著作權法第88之規定)已足規範與適用」之釐清。智財局局長王美花表示,網路服務提供者之責任目前是傾向間接侵權,參考美國「Notice /Takedown (通知/取下)」的機制,於網路服務提供者業者一旦經權利人通知有侵權內容之疑慮時,即應取下侵權內容才能免責,否則即係幫助犯,而應與侵權者負連帶責任。此外,考量網路服務提供業者之責任,如果採取「主動得知」要件,不僅難以認定及舉證,也擔心權利人動輒指控網路服務提供者業者侵權、犯罪,所以暫時不予採納,也不考量以刑事責任進行規範。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就網路服務提供者業者之責任,參考國際間各國作法,同時設有「避風港」,使網路服務提供者於遵循法律所定之程序下,得就使用者侵害著作權及製版權之行為,主張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未來包含提供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資料儲存服務與搜尋工具服務之四大網路服務提供者業者都在受規範之列。預計包括Google、Yahoo!奇摩、eBay、Foxy等都將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