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08

財產來源不明罪 擬列優先法案

鑒於前總統家庭涉嫌洗錢弊案,國民黨立委擬全力推動「陽光法案補強工作」,增訂「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法務部並已擬妥貪污治罪條例之修正草案,將增訂第6條之1規定「公務員違反不明來源財產之說明義務罪」,刑度訂在3年以下,並在第10條增訂第2項,明定公務員不明來源財產視為貪污犯罪所得財物,可依法扣押、沒收、追徵或追繳等。

相關人員表示,經參考新加坡、香港及馬來西亞等國外立法例,認為制定本項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並無違反我國刑法揭櫫之罪刑法定主義、無罪推定原則及舉證責任歸屬原則等,至於此項罪責是否應溯及既往,國民黨立委普遍支持應溯及既往,蓋我國刑法雖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但亦非絕對不能有例外,況若制定此項罪刑,卻又無法溯及既往以追究陳水扁之刑責,恐難平民怨,惟此部分目前仍有爭議。

此外,因前總統家庭所涉洗錢管道範圍牽涉甚廣,而現行財產申報法令規範對象僅為公務人員及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故亦有意見指出此項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責之追究對象,應擴及公務員之二親等,甚至其他親屬,否則實際執行時會有困難,亦無法達立法目的,然亦有反對意見表示如此對人權之侵害恐有過當之虞,宜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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