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08

赴大陸投資金額上限鬆綁及審查方式簡化

行政院於九十七年八月下旬核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修正案,由投審會於8月29日公布,該修正案並追溯至97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據該修正案,投資人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上限或比例上限,在個人部份,由每年新台幣8000萬元放寬至每年500萬美元。中小企業每年上限為新台幣8000萬元,或是其淨值的60%或母子公司合併後淨值的60%,採其較高者。其他企業(如上市櫃、大型企業)的投資上限一律放寬為其淨值的60%,或集團合併淨值的60%,採其較高者。惟,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文件之企業,或跨國企業在臺子公司則不在此限。

本次修正亦簡化投審會針對企業申請登陸案的審查方式,投資人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下者,得以申報方式,於投資實行後6個月內,向投審會申報即可。針對得適用簡易審查之投資案,累計投資金額上限由2,000萬美元提高至5,000萬美元。故未來登陸投資個案累計金額逾5000萬美元者,始需提報投審會進行專案審查;如累計金額在5000萬美元以下,或個案累積投資金額逾5000萬美元但非屬專案審查案件者,則以簡易審查方式,於一個月內審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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