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29

著作權法修正 遏止網路侵權

行政院會於97年9月25日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修改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之相關規制,建立權利人與網路服務提供者間之「有效的通知 /取下」機制,使著作權人發現侵權行為時,可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移除侵權資料,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找到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避風港」,並同時收取阻止非法資訊於網路流傳、遏止網路侵權行為之效果。

官員表示,透過部落格等由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之服務造成著作權侵權狀況日益嚴重,因侵權人數太多,直接採取訴訟方式,不切實際,也不符合實際效益,故經濟部智財局在參考各國作法後,決定建立責任避風港制度以取代訴訟方式遏止網路侵權,決定增訂「通知/取下Notice & Take Down」機制,使著作權人於發現網路上有侵害其權利時,可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迅速取下該等侵權資訊,避免侵權損害之繼續與擴大,另一方面也賦予網路提供者免責條款,一旦網路服務提供者遵循法律所定程序,快速移除該侵權資料,就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可主張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希望藉此減少網路侵權行為,亦減少訴訟。

此外,提供使用者「回復通知」之機制,維護其正當權益,即賦予著作權人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迅速取下涉有侵權資訊機制外,涉有侵權使用者,如認為自己有合法權利使用被移除之資料時,可檢具回復通知(counter notification)文件,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回復,也可向發錯通知的權利人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自身權益。

草案並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依本草案規定所為移除侵權資訊之行為,對著作權人及使用者,均可不負賠償責任。

這項修正案牽涉網路服務提供者、廣大網路使用者與權利人三方的互動,牽涉廣泛,行政院官員表示,預期未來完成立法後,將發揮正面影響,提升我國著作權保護水準、確保網路服務提供者經營之法律安定性與廣大網路使用者合法使用網路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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