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29

立法院初審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97年12月18日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 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

二、 上開條文修正施行前,因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之案件,亦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三、 對於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致溢繳之稅款,因屬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本身之事由,其申請退稅之期限,仍維持現行5年之規定。

四、 依上開規定應予退還之溢繳稅款,倘係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之日起,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是以,若日後草案順利通過,則因政府機關適用法令錯誤或是計算錯誤,導致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可全額退稅,不受目前退稅期限最長5年的限制。經統計,此類案件約有一萬六千四百件,共二點七億餘元。然若係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本身之事由而溢繳稅款,考量租稅公平及稽徵作業成本,其申請退稅之期限,仍維持現行5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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