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02

兩岸商訂標準仲裁條款

兩岸最大仲裁機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貿仲會)正在商訂「標準仲裁條款」,以便日後兩岸企業發生商業爭端時,能選擇便捷的解決之道,此舉將有助台商在中國發生商業爭端時,可以回台仲裁,日後在台的中資企業也可依同等條款擇地仲裁,這將是兩岸仲裁交流史上一大突破。

過去不少台商在中國碰上商業糾紛,除了上法院,也有不少人喜歡循「仲裁」管道。理由在於,仲裁雖具備民事調解性質,但效力等同法院判決,加上程序簡便、仲裁員素質高、處理速度快,因此成為不少台商處理商業爭端時的最愛。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秘書長王志興表示,從實務來看,目前中國法院已可接受台灣仲裁結果,並配合執行。日後若是政府開放陸資來台投資,也應同等允許中資企業在台發生爭端時,能選擇在台或返回中國仲裁。

王秘書長同時表示,目前仲裁協會已初步和中國最大仲裁機構,即位在北京的貿仲會,商談出兩岸均可適用的仲裁條款草案,不過,該條款要能有效落實,還必須仰賴政府機關准許中國仲裁員可以來台仲裁,甚至是准許長駐台灣。

此外,目前中國各地約有37家仲裁機構接納台灣籍仲裁員,著名台商專家包括李永然、姜志俊、賴文平、張耿銘等人,也都在中國各地擔任仲裁委員會多年。這幾年來,我國仲裁協會也努力爭取中國仲裁員可來台執業,不過始終未果。

就實際案例而言,統一去年遭中國供應商中谷糖業倒帳超逾人民幣1億元,統一在上海透過仲裁,日後中谷糖業須賠償統一人民幣1.1億元。此案凸顯仲裁效力快又有效,也指引擔憂身陷中國司法訴訟泥沼的台商另一選擇。

此外,幾年前,廈門曾發生著名的「和華置地案」,這起糾紛主要是兩位台商在廈門發生土地爭議申請回台仲裁,隨後廈門法院根據這紙仲裁結果,在廈門當地執行。這起案例說明「中國台商糾紛,回台處理」也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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