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09
公司欠稅超過標準 公司臨時管理人可能遭限制出境
最高行政法院最近在97年度判字第350號判決中指出,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為公司負責人,且只要係公司董事,不管其是否實際負責公司業務,均屬於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所定之臨時管理人,在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時,既然行使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自屬公司負責人。因此,如果該公司欠稅超過法定標準,負責人就可能被限制出境。
新竹科學園區內耀寬科技公司臨時管理人洪國禛,日前因耀寬公司欠稅而遭財政部通知境管單位限制出境,洪國禛對此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洪國禛敗訴,並將原判決廢棄後,發回高等法院重新裁判。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在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時,臨時管理人是代行董事之職權,故臨時管理人也是公司負責人,因此本件耀寬科技公司既然欠繳營所稅,且加上滯納金後,欠繳總額達新台幣(下同)268萬元,超過當時營利事業欠稅150萬元以上得對公司負責人限制出境的標準,故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財政部原處分並無違誤。
另外,洪某雖然引用財政部之函釋所稱經法院選任為清算人之律師或會計師,係基於專業素養,並非限制出境之對象,而主張其之所以擔任耀寬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乃是新竹地院基於專業素養及相關經歷所選任,故應可援引財政部上開函釋,不予限制出境,但法院認為,如果公司的臨時管理人是經法院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則基於此等專業人士的專業素養及公會自律機制,而較不易有違章行為發生等原因,固然並非限制出境之對象,但洪某並不具備律師或會計師資格,自不得以此主張其並非限制出境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