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02
勞工權益相關之三大修正案三讀通過
立法院院會於5月20日三讀通過勞工權益相關之三大修正案,包括「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團體協約法」第6條以及「就業保險法」第22條。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修正案規範僱用500人以上的單一廠區,若60天內解僱超過5分之1勞工或單日解僱超過80人,以及連鎖服務業各門市60天內解僱勞工累積超過200人或單日超過100人,就符合大量解僱標準。知名連鎖飲品店「紅景天養生御品公司」前年因惡性倒閉發生勞資糾紛,故此次修法被稱為「紅景天條款」。勞動部指出,企業解僱規模符合大量解僱標準時,業者須在60天前提出解僱計劃書給勞工局,並通知工會、勞工,且勞僱雙方應就解僱計劃協商,違法企業依情節可罰10萬至50萬元罰鍰。
團體協約法第6條修正草案增訂第5項規定,勞資任一方如經長期團體協商(逾6個月以上者)後,無法達成協議,並經裁決委員會認定有違反團體協約法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情事,地方主管機關得本於職權交付仲裁,以快速解決勞資爭議,穩定勞資關係;另基於勞資自治協商仍為團體協商之核心價值,如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回歸勞資自治協商解決紛爭時,則尊重勞資雙方之協議而排除適用。勞動部表示,這是為解決目前實務上,常遇到協商的一方有「拖延協商、佯裝談判」等違反誠信的行為,修法後將使協商處理機制更為迅速有效;未來地方主管機關於執行時當會充分考量勞資雙方當事人利益、簽訂團體協約之可能性,以及確認勞資雙方難以自治協商後,綜合判斷決定是否依職權交付仲裁,以兼顧勞資自治及快速解決紛爭。
此外,立院還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第22條修正條文,萬一被資遣,勞工也可開立專戶,專供其就業保險給付存入,包括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失業者健保費補助等。專戶內的存款將不會被拿來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未來勞工可檢具勞工保險局出具的證明文件,到金融機構開設勞保給付專戶,就不必擔心帳戶會被法院扣押而無法領取,造成生活困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