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11
實質課稅原則明確入法、綜所稅率調降案後年適用--立法院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菸酒稅法」、「所得稅法」修正案
立法院院會於98年4月28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增訂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明訂稅捐機關認定課徵租稅的構成要件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衍生的實質經濟利益的歸屬與享有」作為課稅依據,課稅構成要件由稅捐機關負舉證責任,納稅人則有協力舉證之義務。實質課稅原則明確入法,並由稅捐機關負課稅舉證責任。
實質課稅原則是指稅捐機關認定課徵租稅的構成要件,應該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的實質經濟利益做為課稅依據,目前稅捐機關徵稅也普遍採取這個原則。但根據司法院的統計,目前我國租稅的爭訟案件,有90%以上就是因為實質課稅原則徵納雙方沒有共識,而發生實質行為與客觀要件不一致的爭議。此次修法將可使實質課稅原則正式落實於法條中。
立法院院會同日亦三讀通過菸酒稅法修正案,將現行蒸餾酒類每公升徵收新台幣185元的規定,修正為每公升按酒精成份每度徵收2.5元,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台灣菸酒公司銷售的米酒不得超過50元。。
此外,所得稅法修正案亦於98年5月1日三讀通過,綜所稅稅率由6%、13%、21%各調降1個百分點,課稅級距金額從所得淨額新台幣41萬元調高為50萬元,預計明年開始實施,民國100年報稅時適用,將有380萬戶綜所稅納稅義務人受益。三讀條文也修正,綜所稅課稅級距隨物價指數調整的門檻,將從現行的10%大幅調降到3%,未來累計物價漲幅達到3%以上,課稅級距金額就會跟著調整。至於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除將起徵額度由5萬元提高到12萬元,未來亦將採行單一稅率,由現行25%調降為20%,營利事業租稅負擔將大幅減輕,有助於產業間稅負分配之公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