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27
職業傷害認定放寬,兼差打工納入保障
勞委會放寬勞工保險中職業傷害之認定範圍,將「勞工兼職往返於兩工作地點發生意外」,及「打工學生上下班時在學校與公司途中發生事故」,都視為職業傷害,提供打工族及兼差族更多保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8年6月中發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修正案,明訂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或學生於上下班時間往返公司與學校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只要在合理路程範圍內,且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都可以認定為職業傷害,得請求勞工保險給付。
勞委會指出,勞工遭遇職業傷害導致死亡或傷病時,勞保給付標準比普通事故更高,因此上述兩項認定,對往返工作途中出意外的兼差族及打工族應是好消息。以死亡給付為例,勞保之一般普通事故給付,依年資發給10到30個月的勞保投保薪資,但若經認定為職業傷害,則可獲得40個月的投保薪資,遺屬最多可多領30個月投保薪資。即使該勞工沒有申辦勞保者,依據勞動基準法,雇主仍要比照勞保規定給予補償。
勞基法規定,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除了可申請勞保職災給付外,還可向雇主要求差額補償;例如,月薪5萬元的勞工,如果雇主未依照月薪投保、僅投保3萬元,一旦該勞工發生職災、必須休養半年,勞工除可從勞保取得6個月共18萬元的職災給付外,雇主還必須負擔勞工薪資差額補償每月2萬元、半年即 12萬元。勞委會因此特別呼籲雇主應依規定確實替勞工辦理勞保。
修正後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已於發布日民國98年6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