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27
ISP業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草案完成制定
為配合著作權法修正公布,依該法第九十條之十二:「第九十條之四聯繫窗口之公告、第九十條之六至第九十條之九之通知、回復通知內容、應記載事項、補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規定,智慧局即制定「網路服務提供業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草案」,要求ISP業者必須提供聯繫窗口以及作業流程等,俾使權利人及使用者均有管道得以發聲。
在著作權法未修正之前,ISP業者對於使用者利用其所提供之服務或設備所為之著作權侵權行為,只要同時亦有該當於民法第185條、第188條規定等情事,即有可能須負擔民事侵權行為之責任。為鼓勵ISP業者與權利人協力,共同遏止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之猖獗,本次著作權法修正即明定ISP業者僅須配合權利人通知/取下(Notice & Take Down)之程序,並且於提供服務予使用者前,明確告知使用者其相關之著作權保護措施,以及使用者若被告知涉嫌著作權侵害情事達三次者,ISP業者將終止全部或部分之服務等,即得主張民事責任之免除,亦有謂此係一「安全避風港」。
由於著作權法已於98年5月13日修正通過,實施辦法必須於半年內公告施行(即11月13日),故智慧局已於6月30日召開公聽會與各大ISP業者及權利人團體就實施辦法草案進行意見交流。此實施辦法,共計分為七條,其要點如下:一、規定本辦法之法律授權依據。(第一條);二、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公告接收通知聯繫窗口之資訊。(第二條);三、規定權利人「通知」應備之文件及其補正程序。(第三條、第四條);四、規定使用者「回復通知」應備之文件及其補正程序。(第五條、第六條);五、規定本辦法施行日期。(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