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06
遺產獲配股利及死亡前2年贈與財產之課稅方式
一、被繼承人死亡後,屬於遺產之股票如獲配股利,課稅方式應以被繼承人之死亡時點判斷之:
1. 如被繼承人於股票除權除息基準日前死亡,應以繼承開始日股票的收盤價估值課徵遺產稅,而不計入日後取得之股票或現金股利。至於繼承人繼承股票後才進行除權除息所得之股利,應屬繼承人繼承該股票後之所得,而應繳納所得稅。
2. 如被繼承人於除權除息基準日後死亡(即繼承開始時已除權除息),則所派發之股利應屬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產之一部分,應併入遺產總額中申報並課徵遺產稅。而繼承人雖於繼承開始後,方實際取得除權除息之股利,然因該股利業已計入遺產並課徵遺產稅,故非屬繼承人之所得而免納所得稅。
二、死亡前2年贈與財產之課稅方式: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徵稅。
因此,配偶之間相互贈與之財產,或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100萬元以內財物,雖依同法第20條不計入贈與總額而毋庸課徵贈與稅,然依前述定,如贈與者在贈與行為後2年內死亡,該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至於其他已納贈與稅之贈與財產,亦應併入其遺產總額徵稅,但已繳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應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惟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