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03

加速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環保署修改內規

根據現行環評法規定,環保署於受理開發業者之環評案件申請後,首先應交由專家及政府代表所組成專案小組召開會議討論,待專案小組做出結論後,再送交環評大會審查。

但以往專案小組常常需要召開多次會議後,才能作出結論送交環評大會審查,造成企業界抱怨連連。為避免環評程序延宕,環保署制訂內規要求今後小組會議最多只能召開3次,若仍無確切結論,則需報經環保署長同意後,才能加開會議,否則可能由署長直接批示後送交環評大會討論。此一規定實施後,大多數的環評案件均能在3次小組會議中確定結論,只有不到5%的案件需要加開第4次會議。

此外,以往開發案業者在環評案開始審查前,為避免遭到當地民眾及環保團體的抗爭,而對開發案的內容加以保密,待環評審查開始後,當地民眾及環保團體才知道開發案的內容,如此一來,勢必拖延專案小組知悉反對意見的時間,等開發案業者依專案小組指示回應各方意見或修正補件,通常將會浪費許多不必要的時間。為加速環評程序進行,環保署要求業者在環評審查前,應事先在網路上將開發案的名稱、內容及位置等資訊預告15天,提早讓當地民眾及環保團體知悉,並將各方反映之意見將納入環境影響說明書中,以利審查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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