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05
認定贈與,國稅局需舉證贈與事實之成立及生效
台北縣板橋市一名鍾姓女子,將新台幣(以下同)1,400萬元現金匯給孫姓男子購買基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認為涉有逃漏贈與稅情事,鍾女於調查中稱是「朋友借貸」,但財政部仍認為屬贈與行為,因此開單命令鍾女連補帶罰458萬元稅款,鍾姓女子經向財政部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國稅局沒有能夠充分舉證鍾女匯錢給孫某是「贈與行為」,判決鐘女勝訴,撤銷原訴願決定及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判決理由中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贈與稅之稽徵即贈與契約之成立生效,係以雙方有『給予』、『允受』之意思合致為必要,並非當事人間有財產之移轉行為即屬贈與契約之成立生效,是稅捐機關為贈與稅之課徵,就有關贈與行為事實之舉證,除客觀財產移轉之行為外,尚應就當事人間有贈與之合意負舉證之責。」故有關贈與事實之成立及生效,國稅局負有舉證責任,此舉證責任並不以證明財產權變動為已足,就當事人間係有贈與之合意,亦屬國稅局應舉證證明之要件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