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16

商家播音樂 將採單一窗口付費 並免除部分刑事責任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11月5日初審通過著作權法與著作權團體條例修正草案,未來商家、巴士只要透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單一窗口支付一次費用,即可公開播送廣播或電視節目,毋須擔心因授權市場混亂而遭受刑事處罰。

營業場所為造氣氛,打開電視或廣播播送音樂或影像之行為,本不受著作權法規範,惟若接上擴音器或喇叭播送,則屬於著作權法規定之公開播送行為,依法應給付權利金,但因台灣管理著作權之團體眾多,同一段廣播或電視節目所播出的音樂即可能隸屬不同著作權團體管理,商家不知應向何團體給付權利金,動輒遭受權利人主張權利,甚而面臨刑責。日前曾發生公車司機在車上播放廣播節目,因其中音樂未經授權而被控侵權,以及各大醫院與診所在大廳或診間播放電視或廣播節目,遭受各著作權團體要求付費,引起各地商家、醫院等之反彈,著作權團體亦無端背負不少罵名。

為解決這種困境,日前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著作權法與著作權團體條例修正草案,將上述之公開播送行為(通稱二次播送)分為兩種,若二次播送所利用之著作為已加入著作權集管團體之著作,利用人只須向單一窗口支付一筆費用,即可合法播送電視或廣播節目,但如果不支付權利金,仍將面臨刑責。而所利用的著作未加入著作權集管團體時,利用者仍有給付權利金之義務,但排除刑事責任。此外,新法亦要求集管團體必須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惟因該報酬率涉及管理著作之數量與市占率,整合單一窗口亦暫無共識,智財局給予兩年緩衝期,在費率確定前,利用人可以免除民刑事責任。

另外,關於電視台反應,播放廣告無法控制其中之音樂,卻也因此面臨刑事責任,使電視台每年須支付大型經紀公司千萬權利金之問題,新法亦將比照二次播送模式,限縮個別權利人之刑事追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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