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16

明年五月起,預售屋銷售分開計價

內政部於2009年10月30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訂於2010年5月1日生效。本次修正主要係就預售屋買賣資訊揭露及價差找補等攸關消費者權益部分,預期將廣泛影響未來之預售屋交易制度。

本次主要修正重點為:
一、增訂預售屋買賣契約之審閱期限不得少於5日。

二、明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應載明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並分別揭示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等三部分之面積及價款。因此,現行以房屋總價除以房屋登記面積換算出每坪房屋價格之平均單價之方式,將不再採行。

三、修正房屋面積誤差之找補方式。現行預售屋買賣係採「房屋面積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互不找補」;本次修正就不足部分改採「賣方應全部找補」,就超過部分,以買方找補百分之二為限。另外,依原預售屋買賣規定「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以上,不能達契約預定之目的者,買方得解除契約,本次修正則改採為「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四、依工程進度付款部分,增訂買方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

五、買方遲延利息「萬分之五單利計算」,調降為「萬分之二單利計算」。

六、新修正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於立契約書人欄位增列不動產經紀業及不動產經紀人欄位。承辦之經紀人員於買賣契約應為簽章並為解說等事宜。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