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23
兩岸簽署兩岸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
兩岸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已於2009年11月16日下午6時由金管會主委陳冲分別與大陸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的正職首長,以互遞方式完成簽署。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將待雙方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但最遲不超過簽署之日起60日內。雙方不用正式官銜,而以台灣、大陸金融監督業務負責人名稱簽約,以避開敏感的政治稱謂。陳冲表示,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的內容,皆依循國際慣例來處理,重點如下:
1.資訊交換:範圍限於對金融機構進行合併監理所需資訊、金融監理法規制度相關資訊,但不包括客戶帳戶資料。
2.資訊保密:對於所取得的資訊,僅能供監理目的使用,並應予保密。
3.金融檢查:雙方可以對己方金融機構在對方境內的分支機構進行檢查。
4.持續聯繫:雙方可舉行會談,並鼓勵人員交流互訪。
5.危機處置:對於一方金融機構在對方境內的分支機構發生經營困難時,雙方應協調共同解決所面臨的問題與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