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07

營利事業無償銷售貨物或勞務予他人時,仍須報繳營業稅

  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同條第4項復規定:「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據此,營利事業銷售其貨物或勞務,雖係免費銷售貨物或勞務予他人而未取得報償,但仍屬營業稅法第3條所稱之「銷售行為」,依法仍須報繳營業稅。近來即發生一件營業人免費提供勞務予他人卻未申報營業稅,致遭國稅局追繳並裁罰之案例。高雄市國稅局日前查核發現,一家以專門代辦企業設立登記的管理顧問公司,在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申報中,竟有三十多筆代辦費收入未開立發票而有逃漏稅之嫌。該公司表示,此三十多筆實係為朋友的公司提供代辦登記服務,當時並未收取費用,為無償提供勞務,故不需報繳營業稅。但高雄市國稅局仍以無償提供勞務仍屬銷售行為而應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為由,依代辦登記案件收費標準認定前開三十多筆之代辦費應開立發票之金額,並據此核定補徵之營業稅額及漏稅之罰鍰。國稅局表示,此種免費代辦業務係屬無償提供勞務性質,依營業稅法前開規定,仍應視為銷售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不能因為未收取費用而免除,營利事業若無償提供貨物或勞務,應主動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查獲而受補繳及處罰的額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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