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04

勞委會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放寬定期契約限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日前完成勞動基準法修法草案,計畫送立法院下會期審議;新修正之數項內容,包括放寬特定性定期契約之工作期限、限縮第11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明定勞工未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法律效果、事業單位轉讓時改由勞工決定是否終止勞動契約、提高雇主積欠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時之罰鍰、提高雇主強制勞工服勞務時之罰金等。

  其中爭議性最高者乃放寬特定性定期契約部分,依現行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僅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目的在使勞工工作穩定,避免雇主以定期性契約規避資遣費及其他雇主義務等。又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4款之規定,特定性工作於工作期間超過1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故依現行法之規定,特定性之定期契約乃以1年為原則,例外則需報請核備;本次修法則將此期限延長為3年。

  勞委會官員指出,一旦勞動派遣法及本次勞動基準法修正案通過,企業於主要經營事項之核心勞工以外,都可改為非常雇性的派遣或定期勞工,有助於勞工就業及雇主的勞動力彈性需求,降低人事成本,增加企業競爭力等。惟勞動人權協會、工人立法行動聯盟等勞工團體表示,本次修法將勞動條件全面修惡,勞工一定會抗爭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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