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17

公平會擬修法將違法行為類型化並調整罰鍰額度

  目前公平會處分違法案件,係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處罰,其罰鍰金額為5萬元至2500萬元,然而,由於現行法並未依據不同之違法類型區分罰鍰標準,因此,無論為獨占、聯合行為或不實廣告等罰則皆為相同,公平會委員陳榮隆表示,「這就像是強盜和小偷,犯意與罪行的輕重不同,卻都得到同樣的懲罰」。

  為了將違反公平法之情形予以分級管理,公平會擬依違法行為之情節,將罰鍰規定區分為四大類型,其中最重者為獨占與聯合壟斷等惡性重大行為,擬將罰鍰上限提高至5000萬元,如不改進則將罰到1億元;限制競爭之罰鍰上限則擬調高至5000萬元;不公平競爭擬調高至3000萬元;不實廣告及營業誹謗則未設下限,上限則為500萬元,若違法情節對於公共利益或消費者並無重大危害時,則甚至可考慮不予處罰,不過,如果業者不法行為之獲利已超過500萬元上限時,將可依行政罰法以獲利數字加以處罰。

  此外,有關公平交易法之修法方向,為與國際接軌,除前述擬配合違法情節調整罰鍰額度之外,並擬放寬結合之管制、引進寬恕政策等,另外亦考慮研訂傳銷專法,使現行依附於公平交易法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獨立出來,提升法規之位階為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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