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17
經濟部駁回飛利浦訴願 國碩仍得實施飛利浦CD-R專利權
飛利浦與國碩就CD-R專利權糾紛多年,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雖於前年特許國碩可合法實施飛利浦五項CD-R專利權,但飛利浦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決定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該案歷經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一年多之審議,最後,經濟部依專利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駁回飛利浦之訴願,支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特許國碩實施飛利浦CD-R專利權之決定。
雖然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於審議過程,曾請飛利浦與國碩至經濟部進行言詞論辯四至五次,並希望飛利浦與國碩雙方能達成和解共識,但因雙方對於補償金數額差距過大,以致遲遲未有共識。
最後,經濟部仍決定駁回飛利浦之訴願,其依據為專利法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時,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專利權;其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依此規定,國碩與飛利浦需在一定期間內就飛利浦CD-R專利為授權之協議,雖飛利浦否認雙方曾為授權之協議,但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國碩與飛利浦於民國九十三至九十四年間確曾有協商之事實。至於飛利浦雖主張國碩在獲得強制授權前,早已侵權,但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該項主張尚未構成不得特許實施專利權之理由。
飛利浦委任律師於得知上揭經濟部訴願決定之結果,則表示國碩所提出之補償金金額並非合理條件,飛利浦一定會對該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