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03

金管會發佈多項信用卡新措施,更保障持卡人權益

為健全信用卡市場之發展及保障持卡人權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四月份發佈數項信用卡新措施,其內容及相關規定如下:

1. 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的信用卡自行交易處理原則:

此項規定主要是針對提供一些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繼續提供時的救濟措施,例如類似亞歷山大事件等。發卡機構處理這類「自行交易」爭議帳款時,受理期限應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之爭議帳款扣款期限規定辦理。發卡機構處理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信用卡自行交易爭議帳款時,應優先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仲裁案例處理。倘無案例可供參考,則發卡機構對已檢附完整證明文件之持卡人,如屬已繳納款項者,發卡機構應按未獲得商品或服務之比例退還款項,如屬未繳納款項者,持卡人就未獲得商品或服務之比例無須再繳納。因此,持卡人刷卡購買相關服務或商品時,最好留存契約等相關文件,以確保自身權益。

2. 違約金之收取方式應合理反映因持卡人違約所生之作業成本,採固定金額計收:

信用卡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該違約金之收取方式應合理反映因持卡人違約所生之作業成本,並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且應符合衡平原則。前開違約金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本令自發布後六個月生效。換言之,10月21日以後,銀行收違約金就要照新的規定辦理。

3. 廣告、文件須加註相關醒語:

銀行在信用卡廣告、開卡文件及申請書中,即日起必須加註「謹慎理財、信用無價」或「謹慎理財、信用至上」等相關醒語,醒語字體不得小於14號字。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負擔區間、預借現金手續費用及其他費用查詢管道也要標示,字體不得小於12號字。涉及分期付款,也要增列分期付款利率、手續費及其總費用年百分率負擔區間,字體不得小於12號字。現有廣告不合規定,必須在三個月內調整。

4. 信用卡紅利點數的使用範圍:

針對信用卡紅利點數,紅利發放範圍只限於消費累積紅利點數等推銷活動、申請電子帳單等申請或申辦服務、活動抽獎獎品、感謝客戶對信用卡業務建議等業務活動。此外,信用卡紅利點數的使用範圍,也限於兌換商品、折抵交易時刷卡金額或消費金額、機場接送等附加功能使用費、折抵循環利息或相關費用、折抵銀行相關業務手續費及利息、兌換里程酬賓、折抵電信費用或公用事業費用或捐款金。信用卡持卡人累積的紅利點數,在原使用條件期限屆滿後,仍可繼續適用新條件時,銀行應在原約定提供期間屆滿前60天,以書面或其他與持卡人約定的方式,通知持卡人新的適用條件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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