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26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

2010年4月2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主要重點如下:

一、 案件自繫屬第一審法院起審理超過八年,未能判決確定,經被告聲請,法院得依照訴訟延滯情況及案件複雜程度,酌量減輕其刑。

二、 刑事案件若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最後一次更審仍維持一審無罪判決;或更審前已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最後一次更審也判決無罪者,不得再上訴最高法院。

三、 又除前項情形外,在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之情形下,提起上訴之理由限於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決違背判例等嚴格法律審之理由。此規定於速審法公布後一年施行。

四、 另外,關於重罪羈押的部分,也作了限制羈押期間的規定。

(一)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僅規定,若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延長羈押的次數,第一、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但對於十年以上的重罪,並無羈押期間的限制規定,致實務上發生無限期羈押的爭議。

(二) 「刑事妥速審判法」針對此則規定,若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二審延長羈押次數都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審判中累計羈押期間不得超過八年。若羈押期限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此規定於速審法公布後二年施行。

(三)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一項規定,審判中之羈押不得逾三個月,及同條第五項規定審判中的延長羈押每次不得逾二個月。從而,在「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後,第一、二審羈押均不得逾15個月,第三審不得逾5個月,合計不能超過二年十一個月。若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纏訟經年,審判中全部羈押期間不得超過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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