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於四月二十七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訂現行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將規範對象從原來的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擴大到包含所有自然人。保護之範圍,除原有的自然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統一編號、職業、病歷等傳統個人資料外,也將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等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之資料納入保護。本次修法預期對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將提供更廣泛的保護,同時也對二讀條文限縮新聞自由、民意代表問政與民眾網路行為之爭議部分,作出修正之回應。
「個人資料保護法」在四月二十日二讀通過之條文,由於只允許非公務機關在法律明文規定、契約關係、當事人自行公開、學術研究、及經當事人同意的五種情形下,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刪除民意代表與媒體的免責條款,也沒有保留合理使用之範圍,現行媒體未經當事人同意的爆料,日常生活透過第三人問朋友電話、MSN、臉書(facebook)等行為都有違法之虞。有鑑於此,立法院再提出覆議案,增訂第1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使非公務機關得為與公共利益有關的目的,蒐集處理個人資料。至於如相片等可取自於一般可得來源的個人資料,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原則上得加以使用,但如當事人認為不妥要求刪除時,應停止使用此資料。民意代表問政部分,因憲法第73條已有免責規範而不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