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21
行政院消保會公布「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為因應層出不窮的信用卡消費爭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日前公布「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期望本草案未來實施後能夠明確規範發卡機構與消費者間的權利義務,減少信用卡消費糾紛,並確保消費者權益。
根據消保會公布的草案內容,該草案共有「應記載事項」12點及「不得記載事項」10點。其中,在「應記載事項」方面,該草案要求發卡機構應在定型化契約中約定,發卡機構在將持卡人「信用不良紀錄」登錄於「聯合徵信中心」前,必須在5日前先將登錄原因及對持卡人的影響,以書面通知持卡人。此外,該草案亦要求發卡機構應在定型化契約中載明年費、各項手續費、循環信用利率、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及一切可能費用的調整頻率。該草案另規定當持卡人持該信用卡至國外消費時,發卡機構如在定型化契約中約定收取「國外交易手續費」時,該手續費金額不得超過消費金額之0.5%。該草案同時要求發卡銀行如約定向持卡人收取「調閱交易明細手續費」及「掛失停用手續費」時,其費用分別不能超過新台幣200元及100元。
在「不得記載事項」方面,該草案規定發卡機構不得要求「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同時,該草案亦要求發卡機構不得在定型化契約中記載發卡機構之廣告或發卡機構與持卡人間之口頭約定不構成雙方契約內容,更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