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14
台南地院就戴爾電腦標錯價乙案,判決戴爾電腦應依約出貨給31名買家
戴爾電腦於民國98年6月25日至26日,在官網促銷活動中,把多款電腦液晶螢幕、筆記型電腦,以折價7000元的價格刊登,引發眾多消費者以網路下訂單之方式訂購,該公司於短短5小時內就湧入超過10萬筆定單。未料事隔僅11天,該公司又在官網刊登一款筆記型電腦,比原定價6萬900元便宜4萬多元,又引起消費者以網路下訂單之方式訂購近10萬台。事後戴爾以標錯價、未接受定單和交易不成立為由,拒絕出貨,只願給消費者數千元到2萬元不等的折價券補償,由於許多消費者不願接受此補償方式,紛紛向法院提起訴訟,但迄今年5月止,由消費者提出7件民事訴訟第一審全部敗訴。
然位於台南地區訂貨的消費者黃正和等31人集體在台南地方法院對戴爾電腦提起履行契約訴訟之案件,成為首宗勝訴案件。該案決書指出買家在網站下單表示購買後,買賣契約就算成立。尤其買家在網站下單後,尚依指示完成匯款到指定帳戶、或線上刷信用卡付款等手續,如何處理該價款,完全由戴爾電腦操縱,因此戴爾電腦主張與消費者之買賣契約不成立云云,並不可採。
而戴爾電腦雖主張給付折價券給下單買家做為損失賠償,但只能購買指定商品,法官認為戴爾電腦此一補償方式,是一種促銷伎倆。故認為戴爾電腦應負起過失責任,判處戴爾電腦應該履行契約,出貨給31名買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