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19
降低離婚率,擬修法增訂分居制度
目前我國尚未立法承認分居制度。依現行民法規定,配偶間負有同居義務,如夫妻之一方拒絕履行,他方可以訴請法院請求履行。
日前,法務部召開「分居制度」研討會,擬修法增訂「分居條款」,以降低離婚率、避免夫妻間因一時氣憤作成離婚的決定。與會人士多數贊成修改民法,在婚姻制度納入分居條款,使夫妻有離婚以外之選擇,以分居方式緩衝夫妻離婚的衝動決定,但亦表示應有完整的配套方案,例如夫妻分居後,子女監護權、財產分配及生活費的給付等問題,亦應全盤考量。
目前法務部修法方向主要參考立委黃淑英所提版本,將分居分成「協議分居」和法院「宣告分居」兩種,分居期間原則上一次不超過三年,如為「協議分居」,夫妻雙方共同決定子女監護權,與財產及家庭生活費的分配;若選擇法院「宣告分居」,則由法官視雙方實際情況,決定子女監護權、財產、生活費的分配。
此外,依前述修法方向,分居期間,夫妻雙方仍互負守貞義務,倘於分居期間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仍不排除通姦罪之適用。
未來修法後,離婚是否以先行分居為前提?目前尚未定案。法務部對此研擬兩個方案,第一案是單獨制定分居專用法條,在民法親屬編增訂分居制度,分居與否,非屬離婚的要件;第二案則是把分居條款納入離婚要件之一。至於最終修法方向為何,仍有待後續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