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12
部落格名家或寫手之薦證文,若未標明廣告,可能挨罰
隨著網路使用之普及與應用型態之多元,商品廣告之媒介選項與模式也與日俱增,近來許多部落格(客)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分享使用產品或服務的心得(下稱薦證文),卻被發現有接受廠商或事業報酬而撰寫,但未揭露為廣告之情事,對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委施惠芬表示,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若廠商廣告不實,撰寫薦證文的部落客不論有無接受報酬,一旦被證明為「明知且故意」時,可能被連續處罰或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會引發此一問題,在於知名部落客為產品寫薦證文,所引發之跟隨效應可能比電視廣告還強,但消基會調查發現,部分知名部落客接受廠商報酬撰寫薦證文,卻未清楚揭露為「廣告」,部落客的心得分享遂變相置入廣告;或部落客縱令在薦證文之標題或內容上標示薦證文與廠商間之關係,也僅有寥寥「廠商提供試用」或「廠商合作文章」等數語而已,無從一望即知為廠商廣告,鑑於部落格經營型態多為自願分享之文章,易使瀏覽之消費者輕信其內容,故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未來將明確要求薦證文明確揭露接受廠商報酬或與廠商間關係等字樣,而NCC也正研議網路單一檢舉窗口,未來若民眾發現網路上疑似有問題的內容,可透過該窗口網站檢舉,預計最快在今年八月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