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0

SOGO經營權案╱林華德背信遭判處2年有期徒刑定讞

喧騰一時的SOGO經營權爭奪案,高等法院歷經兩年審理,認定前國票金董事長林華德違背章家委託,阻撓股權買賣,依背信罪判處林華德兩年有期徒刑定讞;遠東集團負責人徐旭東等三人,雖被控藉增資太流公司取得SOGO經營權,涉嫌背信等罪,但合議庭認定徐旭東等人對太設與林華德間之委任關係並不知情,故無主觀犯意,且遠東集團取得太百經營權、太流股權,均已支付對價,非如章家所指僅以十億元取得太百經營權,復查無任何關於徐旭東與林華德間有勾串行為之證據,故認定徐旭東等三人增資太流、間接取得太百經營權之行為乃正常之商業行為,判決徐旭東等三人無罪確定。

本件高院認定林華德犯背信罪之具體事實為:太設集團於九十一年九月發生財務危機,旗下的SOGO百貨營運陷入困境,太設章家遂委託林華德、太流董事長李恆隆及會計師賴永吉協助處理財務問題。林華德等人明知太設已與寒舍公司蔡辰洋、仙妮蕾德集團陳德福簽立備忘錄,太設欲出售SOGO百貨股權以獲得蔡辰洋等人一百億資金的挹注,卻從中阻撓這件股權買賣,合議庭遂認定林華德違背章家的委託,背信罪名成立。

惟 對徐旭東等三人無罪定讞,太設集團章家表示無法認同,並同時發表五點聲明指出,遠東集團利用林華德等人之背信犯罪行為,不當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且使太設集團未取得經營權轉讓對價,蒙受重大損害,絕非正常商業行為,太設將另依法尋求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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