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0

最高法院決議性侵未滿7歲幼童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

針對近來多起性侵幼童輕判所引發之爭議,最高法院於99年9月7日舉行第七次刑事庭會議後作成決議,指出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幼童「非合意」性交,或與未滿七歲之幼童性交,基於對未滿十四歲男女之保護,應認行為人所為已妨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之意思自由,而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依據現行之刑法第222條規定,對十四歲以下之被害人,行為人必須是違反被害人之意願,始構成「強制」行為,而得論以較重之加重強制性交罪,但如為非違反其意願之性交,依據同法第227條規定,刑度較輕,然而,實務上往往因為如何證明行為人有無違反幼童意願而生爭議。為杜爭議,最高法院乃作成上揭決議,將現行刑法中性侵幼童之犯行加以區隔,亦即被告如對未滿七歲的幼童性侵害,無論是否違反意願,一律依最輕本刑七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

然而,針對最高法院上揭決議,法界亦有不同意見指出,我國採罪刑法定主義,最高法院將7歲以下幼童一律視為沒有同意,採強制性交罪加重論罪,可能引發逾越其統一法律見解權限之疑慮,個案上恐生爭議,最好還是循修法途徑辦理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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