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7
土地徵收補償 擬改以市價計算
近來政府土地徵收浮濫、欠缺憲法所要求之公益性、必要性,並且不當剝奪人民受憲法第15條規定所保障之財產權等爭議頻傳,已衍生出苗栗大埔農地徵收、中科四期徵地之重大新聞,內政部地政司乃因應相關問題,召開第三次土地徵收條例座談會。其中針對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展開討論,由於實務上法定協議價購程序中,需用土地人鮮少以高於協議時公告之土地現值加成後之價格購買土地,本次會議中乃達成「未來徵收補償將避免使用公告現值加成計算,改依一般交易價格作為評量標準」之共識。亦即改以「市價」(徵收區段周邊一年內實際成交案例的平均價為基準),冀以此給予原土地所有權人相當之補償。
又為加強徵收事業主管機關與土地被徵收者之溝通,會中亦達成共識要求徵收土地前應先舉辦兩次以上之公聽會,並應將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做記錄,並加以詳實回應跟處理。同時希望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擔任第一線審查「土地徵收之公益性和必要性」之守門員,有權在進行討論後准駁土地徵收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