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04
臍帶血毀損 業者應依過失程度負賠償責任
「臍帶血保存定型化契約範本」雖經衛生署於2007年公告,但僅具參考效力,實務上仍迭傳臍帶血之消費糾紛。衛生署於日前援引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公告「臍帶血保存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使消費者及臍帶血業者雙方之權利義務明確法制化。
依公告之草案,除明定消費者審閱契約期間應予載明,且不得少於五日外,對於實務上一再發生臍帶血遭污染或毀損的消費糾紛,亦明文業者應負擔之責任。
草案第11條規定,凡臍帶血污染、遺失或毀損,業者除全額退還簽約金外,還必須依照過失程度賠償消費者。其賠償之責任如下:
1) 如臍帶血之污染、遺失或毀損,係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業者應至少將消費者已支付之所有費用全數退還予消費者;
2) 如並非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但也非業者的過失所造成,業者應至少亦應將消費者已支付之所有費用全數退還,並且需賠償消費者簽約費一倍之金額;
3) 雖並非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但業者不能證明其無過失時,業者除應至少將消費者已支付之所有費用全數退還外,且需賠償已支付所有費用二倍的金額;
4) 於業者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業者應至少將消費者已支付之所有費用無息全數退還,並且應賠償消費者該費用三倍之金額。如消費者能證明損害超過該費用三倍金額時,得另請求超過部分之損害賠償。
此外,草案並明定,業者不得約定消費者如在緊急情況下未付清費用,不得取回臍帶血。亦不得約定消費者不得提前解約,進一步保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