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0
社會救助法修正通過/貧窮線調高 約85萬人受惠
立法院院會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10日三讀通過「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下稱新法),並將於100年7月1日施行。新法主要增修重點有三:一、調高貧窮線:社會救助法自69年公佈實施後,向以最近1年該地區「平均每人消費支出之60%」為最低生活費之標準,惟此容易受極貧(富)者影響,並不客觀,故新法改以該地區「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所得中間值)之60%」為最低生活費之標準,使各地最低生活費向上調整數百元至千元不等,可照顧更多弱勢家庭,且新法亦明訂年度變動率未達5%以上,不調整最低生活費,將使弱勢家庭能接受較穩定之照顧。二、新增「中低收入戶」,要件為「收入低於該地區貧窮線之1.5倍,但未達低收入戶標準」者,得享有政府支付健保費及減免學雜費之照顧。三、建立通報機制,使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工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及警察人員於執行職務並知悉待助個案時,負有通報義務。
新法修正通過後,據內政部統計,社會救助法將新納58萬8000名弱勢民眾進入照顧體系,全國共計85萬人受惠,對此社福團體雖表示樂觀其成,但也認為政府應更重視貧窮普遍化之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