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7

修訂草案 四大家電汰換免回收費

環保署修訂「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應回收電子電器物品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預計於民國100年通過。依上述草案總說明意旨,我國在廢電子電器物品之回收處理運作管理上,於回收、處理業者訂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等法令規範,在相關業者共同努力下其回收成效與歐盟等先進國家相較已毫不遜色。惟廢電視機、廢洗衣機、廢電冰箱、廢冷、暖氣機(以下簡稱廢四機)因體積、重量龐大,一般民眾大多係於購買新機時一併委請販賣業者進行回收,而後販賣業者再將其交付予後端回收、處理業者進行回收處理。然在自由市場機制下,廢四機之流向不易掌握,故環保署修訂上開草案,希冀能避免環境不友善之情事發生。

依草案總說明,其規範之重要事項如下:

1. 界定本公告所指之販賣業者及應回收電子電器物品等範圍。
2. 規範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及相關標示,並執行相關回收清除工作。
3. 販賣業者於消費者購買新機時,應向民眾宣達所屬權益須知,以及進行填單作業,並無償提供消費者汰換後廢四機之回收清除服務。
4. 販賣業者應與消費者共同簽署「應回收電子電器物品販賣業者執行回收清除作業管制聯單」,將聯單條碼黏貼於回收之廢四機上,並規範於期限內,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
5. 定有「應回收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處理管制清冊」,供販賣業者下載使用,並規範於期限內,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回收之廢四機種類、數量與交付業者等資料。
6. 主管機關得派員進行查核作業或發文索取相關帳籍資料,販賣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另外,依草案第八項、第九項,業者需提供「消費者權益須知確認單」,其中保障消費者之重要事項有二:

1. 販賣業者應無償、無條件提供消費者廢四機之回收清除服務。
2. 消費者若有廢四機之回收清除需求時,販賣業者應向消費者說明應回收方式,消費者得自行選擇交付方式、對象。

據此,消費者需要丟棄廢四機時,即能得到確實之保障。政府亦可便於控管該等廢棄物之流向,以確保環境之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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