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17
臨終病患 修法增訂有條件拔管機制
立法院於2011年1月10日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部分修正草案」,明訂:
(一)新增賦予於健保卡加註安寧緩和醫療意願,其效力等同意願書正本之法源依據,並規定意願書應以掃瞄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
(二)新增家屬得事後終止或撤除末期病人之心肺復甦術機制:最近親屬未能及時於醫師施行心肺復甦術前,簽署同意書,原施予末期病人之心肺復甦術,得經配偶、成人子女、孫子女、父母及醫療委任代理人一致共同簽署「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並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停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但這一切都不得違背病人昏迷前的意願。
基於上揭修正,已插管之末期臨終患者,經過兩位醫師專業診斷,並經配偶﹑成人子女、孫子女及父母全數同意,再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通過後,醫師就能合法移除病人的維生系統。
此外,依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一般民眾得事先簽署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以放棄急救。依報載,其中有3萬人註記於健保IC卡,但常因註記不等同意願書,造成病人、家屬和醫護人員困擾,故依前揭修正通過之法案,明訂健保IC卡註記效力視同意願書正本,且意願書之電子檔應存記於中央健康保險局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