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10
臺法(法國)租稅協定自100年1月1日生效
我國與法國於99年12月24日簽署租稅協定,目前已各自完成國內法生效程序,爰自100年1月1日生效適用,成為我國第20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本協定之簽署對於我國與法國間經貿關係之深化以及促進保障在法台商之權利,具有重要之意義。台法租稅協定共計30條,包含對於台法雙邊之投資、稅務、科技、交通、文化交流等之規範,主要內容包含營業利潤之課稅權歸屬、海空運輸利潤互免所得稅、股利、利息及權利金所得均降低扣繳率、投資公司或基金之課稅規範,以及消除雙重課稅等規定。
就營業利潤之部分,原則上一方領域企業之營業利潤僅由該方領域課稅,例外於該企業於他方領域設有常設機構從事營業時,他方領域就該常設機構亦得課稅。海空運輸利潤的部分,經營國際海空運輸之利潤,互相免所得稅。股利所得以及利息所得、權利金所得等,台法租稅協定均大幅減低上述所得之扣繳稅率,對於雙邊投資為一大福音。再者,台法之投資公司或基金,亦享有相關減稅或免稅之規定。另租稅協定中明定消除雙重課稅,我國現行對於消除雙重課稅採取國外已納稅額扣抵法,並以直接稅額扣抵為限。
台法間租稅協定之簽訂,不僅得協助我國企業將各式生產或服務之範圍領域進一步擴展至西歐市場,有利我國企業之全球性發展,同時提供法國企業優惠之投資環境,吸引法國企業來臺投資,有助於提升我國投資環境之國際競爭力,相信對於我國之經濟發展有正面之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