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28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案 1月26日總統公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修正案於今年1月26日經總統公布,總共修正、新增16條條文。修正之重點包括:
1. 對於農業、漁業用油因移轉以致不符合免稅之規定者,應補稅。
2.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機關事業、組織以及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經查明其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不被視為銷售貨物。
3. 明確界定保稅區、保稅區營業人及課稅區營業人之範圍。
4. 明定銷售予保稅區營業人以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者,以及保稅須營業人直接以出口或存入特定保稅區以供外銷之方式銷售予課稅區營業人者,營業稅稅率為零。
5. 明定菸品健康福利捐為營業稅之稅基。
6. 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內應含營業稅,並增訂相關罰則。
7. 將營業地址變更登記排除於應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之範疇。
8. 金融業專屬本業勞務之營業稅稅率調降為百分之三,
9. 明訂購買國外勞務知單筆給付額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買受人免繳納營業稅,該限額標準授權由財政部公告。
10. 明定營業稅申報案之核定期限以及核定方式。
本次修正結果得避免租稅申報以及重複課稅之爭議,並且將促使租稅公平,落實賦稅待遇平等。本次修正依同法第60條之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之。因此將由財政部考量相關配套措施之規劃以及辦理之情形,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