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28
金管會預計修訂上市櫃公司應設立獨立董事之要件,擴大強制設立獨立董事之範圍
金管會為達到強化公司治理,於民國100年3月22日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以函令之方式明訂,公開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保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非屬上市櫃或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以及實收資本額新台幣100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於章程明訂設置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之人數不得少於2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新規定將原先資本額500億元以上之限制向下調整為資本額100億元以上,並且新增已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非屬上市櫃或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以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五百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估計適用新規定之企業約增加62家。
關於新規定之適用時點,依據金管會函釋,依新規定需設置獨立董事者,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新規定。但本次新增應設置獨立董事之事業或公司,如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於民國100年屆滿,得自民國100年所選任之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後始適用新規定,選任獨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