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14
公務員基準法草案擬放寬研究兼職及修正旋轉門條款
考試院會1月27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依照基準法第32條草案規定,公立學術研究或科技機構研究人員,提供研發成果給中央部會層級核定技術移轉或與政府合作的民營營利事業,經其服務機構許可後,得兼任該營利事業職務,或兼任董事、監察人,並得以技術作價取得營利事業股權。但草案同時規定兼職人員不得兼領營利事業按月固定給與的薪資,至於其他費用則依其他法令支給而不在此限。草案也明訂,服務機構應與營利事業訂定收取回饋金的比例及上限。
另外,對於公務員離職後的「旋轉門條款」,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的股東或顧問。
基準法草案第43條則以公務員依法是否須向監察院申報財產,而有不同規定。就一般公務員,草案規定離職2年內不得直接或間接與原任職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違者草案訂有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並追繳所得財產利益。
另外,對於依法須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公務員,草案則規定官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民營營利事業及該營利事業掌控股權超過50%的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問。違者草案訂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
考試院近期將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並將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如該草案通過,將取代公務員服務法,就公務人員權利義務等基本原則做整體規範。